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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保人员孙风强以及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等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03-09 05:02:03作者:佚名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孙风强以及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等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孙风强(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6014)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3406.64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二、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万德庄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5571.90元。

  四、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海逸长洲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水木天成门诊部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864.68元。

  六、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雅川家园门诊部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士英路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道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058.55元。

  九、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芳景明居门诊部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天津滨海新区马光宝山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天津河西区马光南浦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007.35元。

  十二、天津滨海新区马光福瑞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三、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方达大厦门诊部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相关附件: 关于对参保人员孙风强以及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等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doc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403/t20240304_655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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