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越人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组织对你公司进行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研判,你公司相关药品生产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工业三路与生物科技二街交叉口东南角的液体制剂车间1车间合剂、糖浆剂10ml生产线和液体制剂车间2车间合剂、糖浆剂100ml生产线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
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执行我局采取的暂停生产销售风险控制措施,待问题原因全部查清、问题缺陷全面整改到位、质量风险隐患彻底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后,将相关整改材料报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经我局组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综合评定风险消除后,方可解除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防控措施。
如对本风险控制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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