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楠)2024年3月29日至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自治区人大代表两天分组讨论,并通过自治区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研究,该《条例》顺利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会议认为,《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内容充实,质量高,操作性强,符合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自治区实际,并经过多次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例(草案稿)》。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期间,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中医局对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几十条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论证、解释、回应和修改,充分吸纳代表们的建设性意见,最终形成了内容丰富全面、结构严谨的《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3月31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自治区中医药条例》顺利通过,该《条例》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九章五十六条,《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自治区中医药局将对该《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并纳入重点工作分步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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