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拓展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规范反垄断监管行为。
根据“三书一函”制度,经营者、行政机关存在违法风险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广西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委托开展垄断调查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广西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对经营者或行政机关存在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6种情形的,广西市场监管局可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若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3种情形的,广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
对经营者存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等2种情形的,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经立案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广西市场监管局可制作《行政建议书》,向该行政机关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广西市场监管局。
广西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拓展反垄断监管手段,落实“三书一函”制度贯穿反垄断工作各领域、各环节,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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