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近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采购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制度与管理、附则等8个章节,共66条。结合江西实际,重点从四个方面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一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按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二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三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履行药品召回、追回义务。四是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规范》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对保证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药品经营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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