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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新城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04-29 02:06:39作者:佚名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新城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新城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04.85元。

  二、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等十二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91.15元。

  三、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津南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08.24元。

  五、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905.03元。

  六、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137.90元。

  

   相关附件: 关于对天津新城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2024.4.25.docx


原文链接:http://ylbz.tj.gov.cn/xwzx/tzgg/202404/t20240428_6612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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