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要求,推动构建分级分类、高效实用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规范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分类和内容、预案编制、审核发布和备案、培训演练和宣传、评估和修订、保障措施、附则等8章共35条。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定义、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
(二)分类和内容。规定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各省份可结合本地实际面临的重要传染病风险编制应急预案,规定国家、省级、市县级不同层面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各有侧重。
(三)预案编制。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组建工作组、研究准备、征求意见和联合制定预案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地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起草准备阶段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加强传染病疫情情景构建。
(四)审核、备案和发布。明确了预案的审核要求,并规定了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时限;建立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对不同主体制定的预案提出了相应的备案要求;规定了除有规定和确需保密外,预案应及时公开发布,加强预案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提高预案的可及性。
(五)培训演练和宣传。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预案应急演练,并开展演练评估;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案宣传教育。
(六)评估和修订。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对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明确了需要开展预案修订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明确预案管理专人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常规工作预算统筹安排;要求各级疾控部门对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未制定预案或者未按照预案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督促其整改。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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