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于今年4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为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统计管理,保障中医药统计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各项中医药统计活动。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中医药统计相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备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机构与人员、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统计监管与奖惩、附则七章,共三十二条。
(一)总则。主要介绍明确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任务、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名词释义等内容。
(二)机构与人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和县级以上统计业务支撑机构、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统计队伍建设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分类、项目设立、制度制定、审批和备案、项目组织实施、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
(四)统计资料管理与统计信息服务。明确统计资料保管要求、统计信息公布、已发布信息修订要求、统计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应用等内容。
(五)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明确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安全、隐私保护等内容。
(六)统计监管与奖惩。明确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业务监管,统计违法查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七)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地方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和施行日期。
相关链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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