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等战略部署,持续提升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化水平,省药监局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出台为契机,与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标准(试行)》,从人员与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药品购进和验收、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调配与使用、监测与处置等6个方面细化建设标准,全面推进我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进一步规范省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建设原则,落实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三年建设计划,依据医疗机构分类和特点,重点抓好医院(一、二、三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突出县域医共体)、个体诊所“规范药房(库)”建设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将本次建设工作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结合创建成效,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探索对医疗机构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突出监管靶向性,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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