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切实加强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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