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在总结去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2007年下发的《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2008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考核实施方案
(2008修订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2007年起,我省建立了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为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可及性,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闽财社〔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
通过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质量管理、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等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指导、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做到奖优罚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绩效优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本省辖区内依法注册、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社区公共卫生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和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促进社区居民健康和减少社区居民疾病负担为目的,选择列入财政补助考核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10大类26项,10大类包括: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与免疫接种、社区慢性病预防控制、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社区妇女保健、社区儿童保健、社区老年保健、社区康复服务、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指导,具体内容和考核依据见《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1),采用千分制进行评定。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一)人员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现场考核组负责实施,成员由卫生、财政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专家均由各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考核数量:实施逐级考核的办法,区(市、县)对辖区内开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全面考核。设区市对区(市、县)的考核结果,可以进行全面复核,也可以抽取不少于5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省级对各设区市的考核结果按分数进行排序,并从中抽取高、中、低不同分数段各1~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三)考核方式:采取现场考核和社区居民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考核等方式进行。
2. 社区居民考评:采取抽样问卷、拦截调查的方式,由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进行评价。
六、考核时间
1. 区(市、县)考核:分两次进行。分别在上半年5月底、下半年9月底之前完成。
2. 设区市考核:在区(市、县)考核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考核。
3. 省级考核:在设区市考核的基础上,从每年10月中旬开始,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抽样复核。
七、考核结果
1. 区(市、县)和各设区市考核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工作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考核评价总结、《评价标准》评分表(附件1)、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3)分别上报设区市和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省级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分别报省卫生和财政部门。
2. 省级考核以设区市为单位,根据设区市级考核的结果,从中抽取高、中、低不同分数段各1~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复核。根据省级复核得分和设区市考核得分的比值,计算出该设区市省级考核平均系数,再转换成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分数。考核结果分为两个档次:600分及以上为合格,省级财政经费全额补助;低于600分的,按比例补助基本工作经费,即500~599分的按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级应补经费总额的50%补助经费,400~499分的按40%补助经费,300~399分的按30%补助经费,低于300分的,取消当年省级财政补助。
3. 在考核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经费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八、组织管理
(一)明确职责
1. 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负责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
2. 各设区市卫生、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工作计划;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导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考核工作,并定期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工作情况。
3. 各区(市、县)卫生、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规定负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补助经费;负责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报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承担辖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主体,按规定完成《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中心、站的分工和职责,并指导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工作任务,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的质量进行业务指导。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技术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省、市、区(市、县)三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专家库。重点做好各辖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跟踪指导、考核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评价分析,协助卫生、财政部门总结经验、完善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的建议。
九、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以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的城镇人口数计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市、区(市、县)三级分担比例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闽财社〔2007〕28号)标准执行。城镇人口数按《福建统计年鉴》提供的考核上一年度数字计算。
(二)拨款方式
省级、设区市和区(市、县)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采取预拨和核拨两种方式进行。
1. 设区市和区(市、县)财政实行预拨方式,即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所负责的辖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60%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完成质量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从下一年度补助经费中扣除。
2. 省级财政实行核拨方式,省级组织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核拨政府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经费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套取补助经费的市、县(市、区),将予以全省通报,追缴经费。
附件:1. 福建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标准
2. 设区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汇总表
3. 区(市、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汇总表
主题词:基妇 社区公共卫生 考评方案 通知
抄送: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医大、
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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