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品目名称”栏所列品目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有关名称。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 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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