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生产企业:
近期,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启用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5号)以及《关于启用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6号)。现将上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集范围
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的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品种。
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的信息采集范围重点为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涉及药品的原料药。现阶段,其他品种的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企业可自愿填报、提交。
二、填报要求
国家药监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启用有关信息采集模块,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在每个季度首月20日前填报上个季度生产供应信息。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应于2021年11月底前补充填报2021年第三季度生产供应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上报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上报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生产企业(详见附件3)尽快熟悉模块功能、完成账号注册,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相关模块企业端的权限开通及操作流程,请加入QQ工作群(群号282253676)下载操作手册。
三、其他要求
各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确保顺利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的相关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联系方式:蒋金财,86785309;李虹煜,86785685。
附件:1.关于启用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
块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1〕95号)
2.关于启用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药
监综药管〔2021〕96号)
3.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涉及我省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和原料药生产企业名单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川药监办〔2021〕244号(附件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244号(附件1-1)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及停产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
川药监办〔2021〕244号(附件2)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1〕244号(附件2-2)原料药生产供应信息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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