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切实加强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川药监发〔2021〕95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富川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术交流,提升其专业...
9月17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
近日,第三届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教学能力大...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强化党员干部的历史使命感...
2025年是自治区计生协成立40周年。9月26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