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505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经营“暨大潇霖”品牌等化妆品的通告》(2021年第88号),现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请切实加强属地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有关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三、有关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局。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经营“暨大潇霖”品牌等化妆品的通告.pdf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88号通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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