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我局受国家总局委托负责办理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审批。现将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3月31日许可清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许可清单(2022年第一期)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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