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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时间:2022-12-09 01:25:25作者:佚名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障自治区本级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由自治区医保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提交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进行反映。

  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纪委)举报电话:0991-8810708

  

  

  附件:2022年拟新增自治区本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物中心)

                              2022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ybj/202211/e1b5501c9df049df9b3459a7d2287b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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