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不断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15号)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期限为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对于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予以充分采纳吸收。
感谢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石斯尧
联系电话:0991-8867711
传真:0991-8801131
邮箱:shisiyao@sina.com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和平南路137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邮编:830001
附件:1.自治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9月19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富川县”)...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学术交流,提升其专业...
9月17日,第22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简称“东博...
近日,第三届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师教学能力大...
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帮扶工作,强化党员干部的历史使命感...
2025年是自治区计生协成立40周年。9月26日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