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14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工作,现就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原则
(一)分步分类。将实现进销存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在自愿的前提下,直接纳入门诊统筹试点范围。待处方流转平台、智能监控等系统建成后,根据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就医需求等情况,逐步将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定点管理范围。
(二)自愿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向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三)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相关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协议管理,若违反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等,达到解除协议条件的,取消门诊统筹定点管理资格。
二、准入条件
门诊统筹定点管理零售药店应具备“纳入医保协议管理3年及以上,近三年无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及中止医保协议情形;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并按规定进行真实数据录入及传送;实现实时传输医保结算等数据”,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有2名全职执业药师,执业药师的第一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与该定点零售药店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2.至少有1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医保工作,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缴纳社会保险;
3.足额配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药品经营品种不低于药品目录的50%。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及应急供药服务的能力,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药品售价不高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并满足对所售药品电子追溯要求;
4.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连锁店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单体店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5.MIS系统与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对接;
6.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系统。电子台账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7.建立门诊统筹购药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等资料;
8.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9.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准入流程
(一)申请。自愿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向省医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
2.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花名册(见附件2);
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人员、医保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5.营业用房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
(二)受理。省医保事务中心及时受理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三)评估。省医保事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工作(见附件3),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现场评估实行评分制。评分在80分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评分在80分以下的,自现场评估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请。
(四)签约。在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评估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五)公布。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后,省医保事务中心对外公布省本级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工门诊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保领域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医保事务中心统一安排,分步分类准入。先行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改造,做好门诊统筹试点。
(二)加强宣传引导。省医保事务中心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各定点零售药店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参与积极性,主动做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参保患者门诊购药。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医保事务中心进一步强化服务协议约束效力,加强监督管理,严禁违规违约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科学合理配备药品和确定售价,按规定结算门诊统筹购药费用,持续提升参保人员购药体验。
3.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评分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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