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3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第一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可进行统筹待遇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支付时执行本标准。
二、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比例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本支付标准将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要求,根据对应药品在我省挂网采购价格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四、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本次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五、制定及调整医保支付标准涉及群众就医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本次是我省第一次制定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市(州)医保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地工作,医药服务管理部门及时开展执行监测调度,医保经办部门积极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向参保、就医群众开展政策宣传及解读。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第一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2023年医保支付标准.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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