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对新冠疫情的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机构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经研究,决定新增互联网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察费”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首诊服务,按照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详见附件)。
二、本次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具有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现行普通门诊诊察费价格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照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
四、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在“互联网+诊疗”医保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医保暂不支付。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8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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