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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3-02-17 23:28:46作者:佚名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3〕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2-2)》,现就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支架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前期开展的冠脉支架接续数据填报工作中,填报冠脉支架接续采购需求数量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湘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详见附件2)。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3年3月1日在全省统一执行。首年协议采购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执行之日前的原中选产品采购量计入医疗机构新协议采购期的任务完成量。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自主上报及根据中选结果再次分配确认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H-HD2022-2文件规定计算医疗机构首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2)。

  (二)采购周期。中选产品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协议时,在国家采购平台内填报需求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确认配送关系。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各中选企业于2月20日前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网址为https://yycg.hnsggzy.com/)完成配送企业选择确认工作。

  (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合同范本登录省采购平台“合同管理”查看),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本通知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订。

  (三)保障产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中选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督促前期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产品配送到位。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选用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品种数量要求、未申报采购量、要求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完成采购任务量的同时,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监测目录内挂网产品,原则上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本医疗机构同类别产品总采购使用量的70%。

  (五)加快货款拨付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签订购销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专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的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六)落实结余留用政策。按照湘医保函〔2022〕69号规定,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继续实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做好DRG/DIP付费、冠脉手术服务价格调整等衔接,避免重复。

  (七)加强监测监管。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对辖区中选产品出现短缺的,要及时核查并协调解决,本辖区无法解决的短缺问题,及时上报。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函询、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附件:1.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2. 相关医疗机构中选支架首年约定采购量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2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302/t20230214_2924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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