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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4-01 03:29:31作者:佚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的通知

  晋医保办函〔2023〕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省局2月23日印发了《关于优化国家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管理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3〕3号),将362种药品纳入了我省“双通道”管理。为确保政策落地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双通道”管理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双通道”药品分类管理

  (一)362种“双通道”管理药品中164种(附件1)肿瘤患者治疗所需靶向药、放疗药,眼科特殊疾病用药、免疫系统疾病用药等,须专业临床特药责任医师审核、把关的药品,按原有特药管理模式管理。

  (二)原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33种药品仍按原政策支付(附件3),其余165种“双通道”管理药品,属于特药患者辅助用药(附件2)。

  (三)取消限定使用范围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具体使用由责任医师按药品使用说明书审核把关。

  (四)“双通道”管理辅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属于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的,各市可调入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执行相应的支付政策。

  二、优化“双通道”药品经办流程

  (一)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需使用“双通道”药品时,因医院备药不足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可通过门诊特药管理系统备案使用,并按“双通道”药品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比例单行支付。

  (二)特药责任医师在开具特药处方时,可根据参保患者病情需要同步在辅助用药目录中选择开具,并按“双通道”药品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比例单行支付。

  (三)各市要本着“放管服”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扩大“双通道”管理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明确责任,优化服务,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三、做好“双通道”药品政策解读

  各统筹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抓好本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系统数据的更新调整,确保参保患者及时享受保障政策;要抓好医疗机构、医保经办业务科室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准确到位;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门诊特药管理名单.pdf  

    门诊特药辅助用药名单.pdf  

    门诊慢特病管理名单.pdf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xxgkml/202303/t20230330_8253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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