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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国家集采第一批第四采购年度、第三批第三采购年度、 第五批第二采购年度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中选药品任务量返还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02:28:49作者:佚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国家集采

  第一批第四采购年度、第三批第三采购年度、

  第五批第二采购年度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

  第四批集采中选药品任务量返还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琼医保〔2023〕74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全省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我省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上年度三方协议已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第一批和第三批)、2022年10月9日(第五批)到期,我省于2022年12月组织医疗机构开展了报量工作。此外,2023年1月,我省参加的由辽宁省牵头开展的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药品集中采购也产生了中选结果。为做好上述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药品任务量返还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国家集采第一、三批通过跟标广东联盟开展接续的45个药品。上述45个药品为国家集采第一批第二采购年度、第三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协议采购周期分别为2年(第一批)和1年(第三批)的品种,于2021年下半年跟标广东联盟进行重新招标,并确定新的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广东联盟接续的45个药品”,见附件1),因广东联盟采购周期为2年,故45个药品执行完广东联盟第一采购年度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

  (二)国家集采第三、五批直接接续的72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三批第二采购年度、第五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协议采购周期分别为3年(第三批)和2年以上(第五批)的品种,仍将继续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的72个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直接续约的72个药品”,见附件2)。

  (三)国家集采第三、五批通过跟标河南联盟开展接续的22个药品。上述22个药品为国家集采第三批第二采购年度、第五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协议采购周期分别为2年(第三批)和1年(第五批)的品种,于2022年下半年跟标河南联盟进行重新招标,并确定新的中选结果(以下简称“河南联盟接续的22个药品”,见附件3)。

  (四)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12个中选药品(以下简称“八省二区联盟第四批中选药品”,见附件4)。因我省已执行国家集采和其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故此次省际联盟公布的盐酸头孢甲肟注射剂、倍他司汀注射剂、脂溶性维生素Ⅱ注射剂、胰激肽原酶口服常释剂型和头孢替唑注射剂等5个药品不重复跟标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

  国家集采第三批富马酸喹硫平片(25mg)采购周期已满,因暂未确定下一采购年度接续中选企业,该品种执行通知另行发布。

  二、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三、任务量分配

  按照相关集采药品报量通知和联盟采购文件要求确定协议采购量比例并开展任务量分配:

  (一)广东联盟直接续约的45个药品,下一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根据各医疗机构在系统填报的预采购量乘以协议采购比例(100%)后确定(见附件5)。

  (二)国家集采直接续约的72个药品,下一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根据各医疗机构在系统填报的预采购量乘以协议采购比例(60%)后确定(见附件6)。

  (三)河南联盟接续的22个药品,首年度协议采购量按照《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2-2)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十六省药品联盟中选品种集采待分配量确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通过报量和待分配量确认后确定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7)。

  (四)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12个中选药品,首年协议采购量根据各医疗机构在系统填报的预采购量乘以附件4中各药品对应的协议采购比例后确定(见附件8)。

  四、采购周期

  (一)广东联盟直接续约的45个药品和国家集采直接续约的72个药品采购周期自2023年5月30日0时至2024年5月29日24时。

  (二)河南联盟接续的22个药品,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期满后,联盟省份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3年5月30日0时至2024年5月29日24时。

  (三)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12个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 年,视情况可延长1 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3年5月30日0时至2024年5月29日24时。

  (四)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2023年5月10日前,通过河南联盟接续的22个药品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对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对应的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再挂网。

  (二)协议采购量返还。2023年5月10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附件5-8协议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返还到所属医疗机构。同步落实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付工作。对附件5、6、8中上周期同通用名同剂型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合计采购量较大,下一采购周期实际报量明显减少的医疗机构开展替代药品和关联药品重点监管监测和考核引导力度,适时将问题线索推送给基金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和纪检部门。

  (三)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为了统一数据来源口径,后续考核时将以采购平台公布的三方协议采购量为准。各医疗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生产企业自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无故不得拒签协议。

  (四)支付标准制定。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延续原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政策,具体支付标准另行发布。对多个厂牌中选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通过省际联盟接续的还包含视同中选的备选药品,下同)厂牌任务量基础上,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优质低价中选药品。

  (五)延续配套政策。按照上一采购年度做法,除明确规定外,上述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回款结算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原对应批次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附件:1.国家集采第一、第三批通过广东联盟接续后直接续约的45个药品目录

  2.国家集采第三、第五批直接续约的72个药品目录

  3.通过河南十六省(区、兵团)联盟接续的22个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

  4.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及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5.国家集采第一、第三批通过广东联盟接续后直接续约的45个药品协议采购量(含表1、2)

  6.国家集采第三、第五批直接续约的72个药品协议采购量(含表1、2)

  7.通过河南十六省联盟接续的22个集采药品各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

  8.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ybj.hainan.gov.cn/xxgk/tzgg/202304/t20230421_3403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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