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了黑豆等16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现予以发布。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仍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中药饮片的规定执行。
黑豆等16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告。
附件:
5. 制天南星(天南星)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29)
6. 卷柏(垫状卷柏)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0)
7. 蒲黄炭(水烛香蒲)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1)
9. 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3)
11. 海藻(羊栖菜)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5)
12. 香茶菜(大萼香茶菜)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6)
15. 麻黄根(草麻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浙PF20230039)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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