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规范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部署,我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互联网诊疗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制订《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院建设政策,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防范化解互联网诊疗安全风险,有效保障互联网诊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主要内容
《细则》由五章组成,围绕互联网准入及监管权限、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细化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细则》制定依据、互联网医院准入及监管权限,同时,明确全省建立统一的省级监管平台。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细化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或变更等相关流程,明确互联网医院命名规则和申请、审批流程。
第三章执业规则。细化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诊疗医务人员资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强化信息安全、确保平台数据可追溯、做好患者隐私保护及病历相关资料留存等,并对互联网诊疗过程中的患者义务、知情同意、诊疗信息保存、不良事件上报、分级诊疗、服务收费、诊疗资源共享和行风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细化互联网医院主体责任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机关、执业登记机关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部分名词概念、增补部分流程等及《细则》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并与互联网医院审批机关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互联网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应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满足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全过程监管需要;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和病历资料。
相关链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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