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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3 01:15:20作者:佚名

  

  为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机制,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9号),于2024年4月2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可以引导公立医院适应医改政策取向、优化医疗服务。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的关键。国家医保局成立后,于2019年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原动态调整通知》),要求各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提出“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和升级,进一步明确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以下简称《原动态调整通知》),建立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适应改革工作新形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动态调整通知》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基本路径及时间节点。省市医保局会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独立按年度评估相关指标,按机制实施职权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评估结果及调价总量书面报告上一级医保部门。原则上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书面报告。

  (二)规范开展动态调整评估。综合考虑医疗机构运行和费用控制指标、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设置以下五个方面的评估指标:

  1.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出现当期赤字,或上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出现当期赤字。

  2.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或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

  3.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超过10%。

  4.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5.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涨幅突破预期目标。

  未出现上述第1-4项任一情况的,评估年度可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未出现下列第1-4项但出现第5项情况的,评估年度不得上调诊查、护理、床位、部分中医诊疗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合理测算调价空间。测算调价总量按照上年度医疗服务性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上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因主动降低偏高的政府指导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减少的医疗服务收入为调增量。上年度市场调节价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收入为调减量。

  实际可用调价总量=测算调价总量+调增量-调减量。实际调价总量当年度未使用的、未用尽的,不累计计入下一年度调价总量。

  (四)其他事项。动态下调启动条件、优化选择调价项目、拟定调价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以及保障措施仍按《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74号)有关规定执行。价格专项调整以及个别调整,执行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

  三、适用对象

  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动态调整通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

  


原文链接:https://ybj.ah.gov.cn/public/7071/149356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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