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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时间:2022-07-15 22:22:00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地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具体举措〉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药安委)统一领导。

  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由省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安办)会同省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省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加、减分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

  第六条对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考核通过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从药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药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落实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监督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和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第七条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省药安办根据年度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督查检查细则、年终书面考核细则。

  (二)督查检查。每年8-10月份,省药安办会同省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督查检查组,对各市人民政府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检查报告及评分。督查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督查检查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20%。

  (三)满意度测评。省药安办每年组织对各市人民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满意度测评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5%。

  (四)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市人民政府对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对本年度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药安办报送书面考核材料。各市人民政府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书面考核。省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终书面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书面考核材料进行评审,并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年终书面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对书面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年终书面考核在考核中所占分值权重为75%。

  (六)综合评分。省药安办对督查检查、满意度测评、年终书面考核等评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各市人民政府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最终得分。

  (七)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次,得分排在前6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C级: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3.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4.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5.对我省在国家药品安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省药安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药安委审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党委、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省药安委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省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和在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由省药安委负责同志约谈该市药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对考核结果连续三年排名在全省后三名的市人民政府,由省药安办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提醒谈话。被约谈的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药安办。省药安办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条对在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public/4140867/12064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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